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字〔2002〕83号 签发人:高 峰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
技术合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确保在技术市场交易中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决定从2002年5月29日起执行新修订的《河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业大学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政[2000]3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校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和规范技术合同的管理,确保我校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科研处签订、登记、管理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 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如不能详细说明,可在合同正文后附相关附件)。
第三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课题组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先到科研处进行有关条款的咨询并起草合同条款,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核;
(二)重大项目或与省外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时,可申请科研处派人参加合同条款洽谈工作;
(三)课题组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由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严禁校内各部门以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者,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严肃处理。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课题组应将合同的正副本各一份交科研处(一份用于学校存档,一份用于认定登记)。
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由科研处负责到天津市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合同登记须缴纳的合同登记工本费及印花税由科研处代缴,由财务处在项目组第一批到校款中扣除。
(二)凡通过认定登记并确认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享受国家其他有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经申请未通过认定登记的合同须补交营业税,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补税手续,营业税在当事人课题经费中扣除。
(四)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及加工合同在交款时须缴纳营业税。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手续,营业税在当事人课题经费中扣除。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履行
(一)技术合同的履行,由课题组具体实施,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二)课题组在技术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分阶段向科研处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技术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纠纷时,必须及时报科研处。解决的原则是: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纠纷由所在单位组织力量解决,非技术问题纠纷由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六条 终结技术合同
(一)课题组应严格按合同内容履行,履行终结后,应要求合作方出具验收证明并由所在单位盖章后交科研处作为结题备案;通过鉴定的以鉴定材料作为结题备案;
(二)因某种原因,合同确实如约履行完毕,但合作方未出具验收证明的,课题组可写出结题报告并写明情况,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科研处作为结题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