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校政字〔2015〕277号-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5〕277号                          签发人:郭 健


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河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 《河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河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学校协同创新能力,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开发与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和《河北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研究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河北工业大学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对外进行横向合同签订。严禁校内各部门、单位以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所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含学院和独立于学院的科研机构,下同)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项目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八条         二级单位职责:

(一)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的技术条款和经费预算进行核查。合同书需经二级单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加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章及技术合同章方能生效;

(二)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监督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负责监管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经费及票据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       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组织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应依照课题组成员所发挥的作用,决定课题的劳务、绩效分配及其成果完成人排序;

(三)       项目负责人需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实施所产生的资产归属,同时对外拨经费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病休等)需离开课题组,须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签署委托协议,经二级单位签字、盖章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变更、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拆借、挪用或私分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科目需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备案。如需要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后,到二级单位和财务处备案后执行。项目执行期内最多可以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本(卡)是项目经费使用的内部凭证,科学技术研究院配合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办理项目经费本(卡)。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数额较大且跨学院执行的项目可以申请一账多本(卡)管理,单项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组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本(卡)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做分本(卡)处理。分本(卡)数额不低于总经费的20%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预算开支,可以列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       技术研发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担单位进行的技术设计与计算、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等方面的费用;

(二)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       材料与配件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材料和系统开发中所需要的配件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包括虽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按照合同约定需要交付给委托单位的各种资产和物资;

(四)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六)       科研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含国际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       外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委托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部分研究开发工作需要的支出。外协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支出,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十一)            特支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

(十二)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培训费、邮寄费、办公用品和办公通讯费、车辆运行费等;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统称条件支撑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具体包括:

(一)       条件支撑费:条件支撑费为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5%,使用方式由课题组决定;

(二)       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超额累退法进行核算,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数额,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研发经费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5%提取,超过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提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提取。管理费的分配比例为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各占50%

(三)       绩效支出:科研绩效性支出是指为补偿项目组成员从事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所支出的劳动报酬。提取比例为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提取方式参照校政字【2015132号执行。科研绩效计入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占学校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的借用和报销,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校政字〔2014205号)审核报销。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及时组织结题,并在结题六个月内,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后结余的经费,全部转入团队技术转让收益,并按照学校相关政策使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由此引起的费用和赔偿,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各有关省、市、部委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件,遵守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我校与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项目管理费减半的通知》(校政字〔20121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